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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8日,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征求《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两个细则》)意见的通知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。
此次发布的两个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江西省、四川省、重庆市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。其中包括:电化学、压缩空气、飞轮等新型储能,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、工商业可中断负荷、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(含通过聚合商、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)等市场主体。
纳入本细则管理的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4MW/1小时。
新型储能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,下达调度计划(含 调度指令)要求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,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,具体补偿标准为 H3×300(元/兆瓦时)。
有偿一次调频补偿包含小扰动补偿、大扰动补偿和模拟扰动补偿。在当月频率性能调节合格事件中,对一次调频贡献率满足要求的发电侧并网主体、新型储能、可调节负荷(最大可调容量5MW及以上)进行补偿。
对满足小扰动性能指标要求的并网主体给予补偿,补偿标准如下:
对满足大扰动性能指标要求的并网主体给予补偿,补偿标准如下: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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